账号: 密码: 注册

首页 论坛 CUTV 手机广播 胶东在线 联系我们 收藏本站 晴 12~20℃

您当前的位置 : 胶东在线  >  烟台广播  >  新闻资讯

房屋使用安全监管纳入财政 所有权人担使用安全责任

2017-02-21 09:52:42  来源:水母网    []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咋界定,一旦鉴定为危房如何处置,公共部位安全怎么管理,这些问题曾困扰我市部分群众和有关部门,今后房屋使用安全有了明确规定。《烟台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日前正式印发,明确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可以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明确责任人

   所有权人是使用安全责任人

  《规定》明确,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稳步推进原则,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市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城乡规划、财政、城市管理、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的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房屋安全调查、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解危、房屋安全信息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常态化、网格化安全监管等工作的开展。

  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为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公房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不明晰、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共有部位咋管理

   物业按约定承担管理责任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使用安全承担下列六种责任,即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以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因房屋使用安全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予以赔偿;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调查和房屋应急抢险措施;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有其他规定的除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进行出租或者转让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将房屋结构形式、设计使用年限和结构改造情况等基本事项,在房屋租赁合同、买卖合同中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书面告知承租人或者受让人。

  房屋共有部分的安全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并将注意事项、禁止行为等书面告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实行自治管理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未约定的,房屋共有部分的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共同承担。房屋专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责任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依法承担。

   危房怎么办

   依据鉴定处理意见处理

  房屋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房屋基础、墙体或者其他承重结构出现下沉、倾斜、裂缝、变形等情形的;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可能造成房屋结构损坏的;其他依法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可以直接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鉴定期限、费用等有关事项由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和鉴定单位约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督促解危通知书》,同时通报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的处理意见,对危险房屋采取下列处置措施:鉴定为观察使用的,应当按照鉴定报告注明的观察使用的条件和时限使用;鉴定为处理使用的,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解危技术方案,委托施工单位按照方案施工,并按照设计单位确定的后续使用年限使用;鉴定为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应当停止使用,立即搬出。

  危险房屋在解危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将其出租;不得将其作为生产经营场所。危险房屋依照规定采取解危处置措施后出租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告知承租人房屋安全的相关信息和使用安全的相关要求

责任编辑: 张莹

新闻转帖分享

网站简介   |   标识说明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法律声明

Copyright@ JiaoDong.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胶东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