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区停车场设"蓝红"收费牌
2018-06-22 09:55:00 来源:水母网 [大中小]
记者日前从烟台市物价局获悉,自2018年7月1日起,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要根据停车场的属性和经营特征,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为了便于驾驶员识别,我市在市区停车场推行机动车停车场“蓝”、“红”收费公示牌,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使用蓝色收费公示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使用红色收费公示牌。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实施停车收费的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医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单位配套的停车场、机场车站码头等配套的停车场、政府投资建设的景区配套的停车场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余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目前,芝罘区、莱山区、高新区、开发区政府指导价执行同一个收费标准。即:小(中)型机动车1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20元,夜间收费额最高不超过5元;大型机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的两倍计费;三轮摩托车及三轮电动车按小(中)型机动车收费标准减半计费。计时收费时段,白天指当日7时至20时(含),夜间指20时至次日7时(含)。跨时段停车的,按白天夜间分别累计计费。该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包月或长期停放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可在最高收费标准内由双方协商约定。火车站南北广场小(中)型机动车每半小时1元,不足半小时按照半小时计费,连续停放的,每24小时收费额最高不超过30元。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停放15分钟(含)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费。
各类停车场应当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停车场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物价部门监制的收费公示牌,停车场应严格按收费公示牌公示的停车收费标准执行。不得在公示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停车场收费不公示或公示不规范的,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超标准收取停车费的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物价部门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责任编辑: 栾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