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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出台新政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2018-12-12 09:31:32  来源:水母网    []

  日前,烟台市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呈现哪些特点?《实施意见》又将如何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记者对《实施意见》政策创新点进行全面解读。

  创新管理: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

  民办学校,指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学校、幼儿园、技工院校及文化教育类、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法依规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开展办学活动。

  《实施意见》在落实分类管理制度方面提出,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但实施义务教育学校和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设立为营利性民办学校。

  那现有民办学校该如何有序过渡?方案指出,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原则上应于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工作,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修改学校章程后继续办学。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登记,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鼓励办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

  在民办学校分类登记过渡期和退出机制方面,《实施意见》规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依法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和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财产权属。

  烟台将探索多元主体合作办学。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股份等方式参与办学。

  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探索委托管理等办学形式。探索举办混合所有制非营利性职业院校。

  融资问题,一直是制约民办教育发展的瓶颈之一。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对产权明晰、办学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民办学校,探索利用非教育教学设施作抵押,以收费权、未来经营收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探索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

  学生权益:民办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

  在保障学生权益方面,按照《实施意见》,民办学校学生在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困难学生资助、学费减免等各项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

  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财政支持:设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非营利性学校

  在财政扶持方面,按照《实施意见》,烟台将探索建立多元化的公共财政资助体系,鼓励各县市区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相关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扶持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并向社会公开,重点支持完成分类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发展。

  实施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纳入生均公用经费保障范畴,学生纳入“两免一补”,所需经费由县级财政按标准予以拨付。

  民办学校利用闲置的国有资产办学,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或相关部门批准,可以不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定向协议租赁或转让。

  对于2017年9月1日后设立满5年、依法落实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经过免税资格认定、历年年检合格且有突出贡献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历学校,各县市区可根据举办者提请给予举办者奖励。

  优惠政策: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在税费优惠政策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民办学校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分类收费: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一次收费不能超过3个月

  在收费上,烟台民办学校将实行分类收费政策。

  记者从方案里看到,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中,中等及以下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政府制定;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由市、县政府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民办学历学校和技工院校对接受教育者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文化教育类培训学校一次性收费不能超过3个月,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学校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教师待遇: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实施意见》要求,将多举措落实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

  探索推行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将民办学校专任教师人员信息纳入教师统一管理平台。持续推进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养老保险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待遇试点,财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学校缴费规模,对参加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适当补助。

  据了解,新政还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引导鼓励民办学校建立不断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良性机制,合理确定并适当提高人员经费在学校支出中的比例。

  烟台还将有计划地开展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互派教师、管理人员等帮扶工作。经过组织选派的公办学校教师在民办学校任教期间身份不变,教龄连续计算,年度考核结果记入人事档案。

责任编辑: 栾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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