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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明年起拖网等作业渔船将严禁审批制造

2018-12-13 15:32:12  来源:水母网     []

  记者从烟台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获悉,为了保护、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控制捕捞强度,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日前农业农村部以2018年1号部令颁布了新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相关规定,今后,我市对捕捞渔船的管理将更加严格,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作业,小型渔船不得到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作业;同时,为控制海洋捕捞强度,自明年1月1日起,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作业渔船,将被严禁审批制造。

  烟台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的副支队长赵威向记者介绍:“新颁布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对之前的海洋渔船分类、作业区域进行了调整,将按船长进行分类:船长大于或者等于24米为海洋大型渔船,船长大于或者等于12米且小于24米为海洋中型渔船,船长小于12米为海洋小型渔船,并规定大中型渔船不得到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作业,小型渔船不得到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外侧作业,不得合并小型捕捞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建造大中型捕捞渔船。”

  据了解,为落实渔船监管职责,市海洋与渔业监督监察支队要求,申请办理渔业捕捞许可事项时,必须附申请人所属渔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等渔业组织出具的意见,户籍登记为一户的申请人已有两艘以上小型捕捞渔船,将不得再制造、购置新的海洋渔船。

  同时,为控制海洋捕捞强度,根据国家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将严禁审批制造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船大型深水有囊围网(三角虎网)作业渔船;对渔船灭失、拆解、销毁的,规定原船舶所有人应自渔船灭失、拆解、销毁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办理渔船制造或更新改造手续,逾期未申请的,视为自行放弃,将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

责任编辑: 栾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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